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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為落實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依各承攬案之採購金額分類辦理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暨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承攬商進入本校作業前,發包單位應確實告知承攬商或施工人員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若涉及特殊作業並需於桃園市勞動檢查處【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https://olidons.tycg.gov.tw/完成申報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包含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有發生重大職災,將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類(逾15萬元):經招標流程,簽訂合約之承攬作業

  1. 需求單位於招標時將危害告知、廠商承諾書、特殊作業文件納入(附件1)後續請營繕組/事務組,將用印後文件付於合約內。

  2. 需求單位於承攬商得標進入校園施作前,應召開協議組織會議,相關紀錄(附件2-1)隨同合約書留存,是項會議得合併開工前協商會議辦理。

 

第二類(15萬元以下):各單位逕行採購 (不經過招標)

  1. 需求單位於採購前將危害告知、廠商承諾書、特殊作業空白文件納入(附件3)。

  2. 需求單位於承攬商進入校園施作前,應依文件內容召開協議組織會議(附件2-2)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3. 後續得通報總務處園區經營管理組,納入本校協議廠商名冊,有效期迄116年12月31日止。

 

第三類(15萬元以下):成立本校協議組織名單

  1. 由總務處園區經營管理組針對本校履約良善之承攬廠商,統一召開年度「承攬作業協議組織會議暨安全衛生宣導會」(附件4)經審查通過後加入本校協議組織並公告之(附件5)

  2. 需求單位逕行採購(15萬元以下)時,如承攬商為協議組織名單者,免依上述第二類流程辦理,有效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之後以年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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