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採購
科學的目的在於新知識的發現,其進步乃是一個透過嘗試與錯誤的學習過程。研究的方法與工作難以事先精確描述,要判斷所運用的研究方法所需之人力與物力,或者其成功的可能性都有困難,甚至有些研究方法鮮能保證其成功(引自,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因此,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科技研發工作需要多元與彈性,其採購如依循一般行政框架之政府採購法,不免有所窒礙,為促進本校豐沛研發能量,能夠透過具彈性之規範制度,更順暢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爰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科技部訂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與「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擬具本作業要點,全部條文計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