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回答
Q1:何謂科研採購?
Ans: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需要而辦理之採購案謂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基於研究發展之需要反映適用採購法需時太久,因此,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公立學校接受政府補助、委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Q2:耗材經費累積合計超過10萬元以上,是否屬於分批採購?
Ans:依預算金額來看,因不同時間、不同需求,而採購之小額耗材,可分批採購,但如可預見該年度必須使用請購該耗材,則不宜分批採購。
Q3: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科研採購需要辦理招標?
Ans:不需要。逾10萬元而在20萬元以下得無庸招標,於請購案簽陳核可後逕洽廠商採購。
Q4:二個以上經費來源採購,如何認定為科研採購?
Ans:必須全部採購經費均來自科發預算,始可適用科研採購。
Q5:審查委員之資格如何認定?
Ans:
1.審查小組相關行政作業由請購單位辦理,由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之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授權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等共5人(含)以上組成,本小組成員需先簽奉校長核定或其授權人核定,委員名單於開始審查前應予保密,俟審查決定最合理標或優勝廠商後始予解密。
2.國科會計畫之兼任助理(學生)不宜擔任審查委員。
3.審查小組成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Q6.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法有何不同?
Ans:
1.科研採購之小額採購金額為20萬元(不含),而政府採購法之小額採購金額為10萬元(含)。
2.科研採購之採購案無論金額大小皆須先經研發處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下一個流程,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案則毋需經研發處審核。
3.科研採購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授權由各單位主管決行,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則授權由校長及其授權人員決行。
4.科研採購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經研發處審核通過、單位主管核章後即可直接購買,毋須招標,但適用政府採購法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原則皆須上網公告。
5.科研採購逾1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公告於本校採購組網頁,而適用政府採購法逾1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全國統一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Q7.科研採購之法規依據與彈性規定為何?
Ans:
1.科學技術基本法。
2.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3.科研採購作業規定訂定之參考事項(授權各校自行訂定小額採購之金額與100萬元以上之招標決標方式及限制性招標依據條款等)。
4.國立體育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Q8.本校科研採購訂定金額級距內容及作業程序為何?
Ans:
(一)10萬元以下,使用單位請購核准後逕行採購,附規格需求說明、財產增加等文件(無者免附),暨原始憑證黏貼憑證用紙辦理核銷。
(二)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
1.得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請購單及購案說明書簽奉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免作成議價紀錄,需填寫逾10萬元小額採購決標紀錄。
2.請購案應檢附規格功能需求、預算來源及估價資料等文件或說明;
3.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宜指定專人承(兼)辦。
(三)20萬元(含)以上未達100萬元者
1.應經公開程序徵求廠商報價或提送企劃書,審查擇優或擇符合需要之廠商進行比價(二家以上)或議價(一家),並作成比(議)價紀錄。
2.請購單位需說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隨附請購單及購案說明書簽陳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邀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
3.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請購單位應詳述其事由,於開標前應提出預估底價及價格合理性說明。
(四)100萬元(含)以上之採購
1.招標方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公開招標。
(2)限制性招標。
2.採限制性招標者,請購單位應附理由說明。
3.決標結果應刊登本校科研採購資訊網或其他公開網站公告,並通知各投標廠商。
(五)100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案件有符合下列事由之一者,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1.以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告審查程序適時辦理,且有必要。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6.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7.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8.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9.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10.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1.配合受補助機構研究或研究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財物及勞務項目,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12.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而依原投標文件之標示所辦理之採購。
13.或其他敘明不採公告之適當理由,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採購。
(六)開標程序開始,請購單位應會同總務處辦理開標有關廠商規格型錄與功能需求審查、最優勝廠商審查以及後續履約監督與驗收事宜。
(七)採購程序進行中,擬變更需求內容或撤回採購案件時,請購單位應敘明事由簽請核可後,據以辦理變更公告或撤回結案。
(八)屬前款第12目研究計畫分包案件,分包條件已甚明確、依一定費率收取難有減價可能者,得於辦理限制性招標時併說明理由隨附請購簽核單,奉核後可免除議價程序。1.科研採購之小額採購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不含)以下。
Q9.何種經費不適用科研採購?
Ans:
1.未明訂適用科研採購且未經補助機關認定者。
2.屬國科會經費與一般預算混搭者,亦即採購經費來源非全屬於科技預算者。
3.屬校務基金。
4.屬國科會計畫結餘款〈校務基金〉。
5.屬民間企業捐款〈校務基金〉。
Q10.科研採購之經費額度有無上限規定?
Ans:
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我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所簽訂之GPA政府採購協定,102至103年凡財物與勞務採購案金額超過1,847萬元(此額度係依匯率調整)者皆須適用該協定之規定,即須刊登英文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40日,因此,適用科研採購之經費額度上限102至103年為1,847萬元(須小於此金額)。
Q11.科研採購案之相關書表及資訊可於何處下載及查詢?
Ans:
可於本校科研採購網頁~文件下載及該網頁目錄中下載及查詢資訊。
Q12.科研採購需檢附文件之一為「補助或委託契約」,申請單位如何取得「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Ans:本校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統一由研發處和國科會簽約,可於國科會網站查閱合約書。
Q13.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辦理科研採購者,是否仍可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
Ans:
國科會101年7月11日臺會企字第1010039461號函釋略以:「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之修法意旨為,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科研採購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
旨在促進科技研究發展之目的上,使科研採購程序更具彈性。若…具體個案無上述問題時,尚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案之採購,惟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
因此,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採購,由主持人自行選擇採用科研採購或政府採購法,惟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
Ans: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需要而辦理之採購案謂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基於研究發展之需要反映適用採購法需時太久,因此,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公立學校接受政府補助、委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Q2:耗材經費累積合計超過10萬元以上,是否屬於分批採購?
Ans:依預算金額來看,因不同時間、不同需求,而採購之小額耗材,可分批採購,但如可預見該年度必須使用請購該耗材,則不宜分批採購。
Q3: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科研採購需要辦理招標?
Ans:不需要。逾10萬元而在20萬元以下得無庸招標,於請購案簽陳核可後逕洽廠商採購。
Q4:二個以上經費來源採購,如何認定為科研採購?
Ans:必須全部採購經費均來自科發預算,始可適用科研採購。
Q5:審查委員之資格如何認定?
Ans:
1.審查小組相關行政作業由請購單位辦理,由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之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授權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等共5人(含)以上組成,本小組成員需先簽奉校長核定或其授權人核定,委員名單於開始審查前應予保密,俟審查決定最合理標或優勝廠商後始予解密。
2.國科會計畫之兼任助理(學生)不宜擔任審查委員。
3.審查小組成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Q6.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法有何不同?
Ans:
1.科研採購之小額採購金額為20萬元(不含),而政府採購法之小額採購金額為10萬元(含)。
2.科研採購之採購案無論金額大小皆須先經研發處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下一個流程,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案則毋需經研發處審核。
3.科研採購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授權由各單位主管決行,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則授權由校長及其授權人員決行。
4.科研採購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經研發處審核通過、單位主管核章後即可直接購買,毋須招標,但適用政府採購法之10萬至20萬元採購案原則皆須上網公告。
5.科研採購逾1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公告於本校採購組網頁,而適用政府採購法逾1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全國統一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Q7.科研採購之法規依據與彈性規定為何?
Ans:
1.科學技術基本法。
2.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3.科研採購作業規定訂定之參考事項(授權各校自行訂定小額採購之金額與100萬元以上之招標決標方式及限制性招標依據條款等)。
4.國立體育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Q8.本校科研採購訂定金額級距內容及作業程序為何?
Ans:
(一)10萬元以下,使用單位請購核准後逕行採購,附規格需求說明、財產增加等文件(無者免附),暨原始憑證黏貼憑證用紙辦理核銷。
(二)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
1.得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請購單及購案說明書簽奉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免作成議價紀錄,需填寫逾10萬元小額採購決標紀錄。
2.請購案應檢附規格功能需求、預算來源及估價資料等文件或說明;
3.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宜指定專人承(兼)辦。
(三)20萬元(含)以上未達100萬元者
1.應經公開程序徵求廠商報價或提送企劃書,審查擇優或擇符合需要之廠商進行比價(二家以上)或議價(一家),並作成比(議)價紀錄。
2.請購單位需說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隨附請購單及購案說明書簽陳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邀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
3.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請購單位應詳述其事由,於開標前應提出預估底價及價格合理性說明。
(四)100萬元(含)以上之採購
1.招標方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公開招標。
(2)限制性招標。
2.採限制性招標者,請購單位應附理由說明。
3.決標結果應刊登本校科研採購資訊網或其他公開網站公告,並通知各投標廠商。
(五)100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案件有符合下列事由之一者,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1.以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告審查程序適時辦理,且有必要。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6.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7.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8.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9.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10.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1.配合受補助機構研究或研究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財物及勞務項目,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12.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而依原投標文件之標示所辦理之採購。
13.或其他敘明不採公告之適當理由,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採購。
(六)開標程序開始,請購單位應會同總務處辦理開標有關廠商規格型錄與功能需求審查、最優勝廠商審查以及後續履約監督與驗收事宜。
(七)採購程序進行中,擬變更需求內容或撤回採購案件時,請購單位應敘明事由簽請核可後,據以辦理變更公告或撤回結案。
(八)屬前款第12目研究計畫分包案件,分包條件已甚明確、依一定費率收取難有減價可能者,得於辦理限制性招標時併說明理由隨附請購簽核單,奉核後可免除議價程序。1.科研採購之小額採購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不含)以下。
Q9.何種經費不適用科研採購?
Ans:
1.未明訂適用科研採購且未經補助機關認定者。
2.屬國科會經費與一般預算混搭者,亦即採購經費來源非全屬於科技預算者。
3.屬校務基金。
4.屬國科會計畫結餘款〈校務基金〉。
5.屬民間企業捐款〈校務基金〉。
Q10.科研採購之經費額度有無上限規定?
Ans:
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我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所簽訂之GPA政府採購協定,102至103年凡財物與勞務採購案金額超過1,847萬元(此額度係依匯率調整)者皆須適用該協定之規定,即須刊登英文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40日,因此,適用科研採購之經費額度上限102至103年為1,847萬元(須小於此金額)。
Q11.科研採購案之相關書表及資訊可於何處下載及查詢?
Ans:
可於本校科研採購網頁~文件下載及該網頁目錄中下載及查詢資訊。
Q12.科研採購需檢附文件之一為「補助或委託契約」,申請單位如何取得「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Ans:本校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統一由研發處和國科會簽約,可於國科會網站查閱合約書。
Q13.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辦理科研採購者,是否仍可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
Ans:
國科會101年7月11日臺會企字第1010039461號函釋略以:「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之修法意旨為,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科研採購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
旨在促進科技研究發展之目的上,使科研採購程序更具彈性。若…具體個案無上述問題時,尚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案之採購,惟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
因此,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採購,由主持人自行選擇採用科研採購或政府採購法,惟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
